修訂《逃犯條例》 4個關鍵詞
修訂《逃犯條例》 4個關鍵詞
台灣
一名香港男子涉嫌在台灣謀殺女朋友後回港,因港台兩地沒有簽訂引渡協定,未能遣返該男子到台灣受審。特首林鄭月娥以此案為由,提出修訂現行的《逃犯條例》以堵塞法例漏洞,其中包括納入「香港以外的中國其他地方」,指明台灣、澳門包括在內。然而,台灣已表明不會使用修改後的《條例》,又說三度就案件向本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要求協助但未獲回覆,台灣陸委會也拒絕接受香港以「一個中國」原則的修例作引渡根據。因此,港府以今次的殺人案為修例理據亦備受質疑。
追溯期
在香港現行的普通法之下,新法例成立後即時生效,不設追溯期,意指在法例成立前的相關罪行,將不被追究。今次修訂《逃犯條例》的另一爭議點正是「追溯期」,內地的司法制度設追溯期是常態,只有少數罪行不設追溯期,意指當局可就在過去任何時候發生的大部分罪行,向涉事的人追究檢控;而林鄭月娥堅持今次修例必須設追溯期,否則社會大眾不會接受,但本地商界對此點大為憂慮,擔心早年回內地設廠、做生意的商人會被秋後算帳。
37
《逃犯條例》的附表列明46項罪行,涉嫌犯下當中罪行的人,才可能會被遣返,當中包括謀殺、綁架、性侵犯等嚴重刑事罪行,同時包括涉及破產、證券及期貨交易、稅務、商品說明等商業罪行,令本港商界非常憂慮。直至3月26日,行政會議通過抽起其中9項商業罪行:破產、公司、證券、知識產權、環境污染、貨物進出口、電腦、關盾、虛假商品說明,即只餘下37項,而申請引渡的門檻也由可判入獄一年或以上的罪行,提高為三年或以上。
表面證供
當某國引用《逃犯條例》申請移交逃犯時,必先經特首及行政會議通過並發出「移交令」,再轉交本港法庭決定是否批出,但法庭只是有權審議疑犯涉及的罪行,其表面證供是否成立,從而決定是否批出申請,並沒有權審理疑犯是否有罪,換言之,疑犯也無權在本港法庭上辯護,便有可能被送往其他地方受審。
甚麼是《逃犯條例》?
本港法例第503章《逃犯條例》涉及任何在香港的人違反在香港以外地方的法律而被追緝,需移交到有關地方檢控、判刑等。早在90年代初,港英政府與中央政府已商討引渡疑犯安排,但因為兩地法制大不同,最終未能達成協議。《條例》在1997年成立至今,與本港簽訂長期移交逃犯協定的國家只有20個,並不包括中國、台灣及澳門,而涉及的罪行有46項,但與個別國家簽訂的協定未必包括全部罪行。